沈钧儒、章乃器、邹韬奋、史良、李公朴、王造时、沙千里。
1936年11月23日国民党政府迫害沈钧儒等七名著名抗日民主人士的事件。1936年5月31日,马相伯﹑宋庆龄﹑何香凝﹑沈钧儒﹑章乃器等人在上海宣布成立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通过《抗日救国初步政治纲领》。
7月15日,沈钧儒等人联名发表《团结御侮的基本条件与最低要求》,呼应中共关于停止内战、组成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主张,要求国民党停止纳陪备剿共。
11月23日,南京国民政府以“危害民国”罪在上海将沈钧儒、章乃器、邹韬奋、史良、李公朴、王造时、沙千里等七名著名抗日民主人士逮捕并投入监狱。
这一事件激起全国人民的公愤。中国共产党和国内外进步人士开展了广泛营救运动。七七事变爆发后,在全国人民的压力下,南京国民政府宣布具保释放沈钧儒等七人。
结束
1937年7月,七七事变发生,抗日战争全面爆发。1937年7月乱团31日,江苏高等法院裁定,沈钧儒等被告因证据不足而延长羁押,导致被告精神痛苦,家属失其赡养,应家属沈谦等人声请,停止羁押。前上海律师公会会长张一鹏等人为其开具保状,同日,“七君子”在欢呼声中从看守所获释。
民众召开欢迎会,请沈钧儒等人发言。沈钧儒表示:“不变初旨,誓为国家民族解放而斗争。”后来,沈钧儒、史良等人加入国民政府组织的国民参政会。
1938年12月6日,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吴宏恩向最高法院具信称,审理七君子案的江苏高等法院一再迁移,事实上已不能行使审判权,声请将其管辖权转移到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七君子”也函洞毁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声请撤销此案。
1938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检察署向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首席检察官发出训令,命该院详核有无撤回起诉的必要。
1939年1月26日,四川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检察处检察官赖毓灵呈交《撤回起诉理由书》,认为该案所涉《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已经过修正,被告所行各节不违背当前国策,应不起诉,该案依法应撤回起诉。
1939年2月21日,最高法院检察署复令,将撤回起诉理由呈奉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存查。至此,“七君子”案在法律上告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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