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些国外客户为了蒙蔽外贸公司常常以可开立信用证来获取信任,而有部分外贸公司往往在未了解对方信誉情况下,被信用证所“信任 " ,忽视采取防范措施。在信用证的内容上设陷者在其信用证中规定一种条款,这种条款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开证人,受益人无论进行何种努力都不指哪可避免地被拒付。这就是利逗散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诈骗的“陷阱”。
常见软条款有以下几种类型:
1、暂不生效信用证,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
2、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3、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后才履行付款责任;
4、指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检验机构出具山逗氏的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证书等等,此类欺诈常发生于 CFR/CIF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