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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国家标准

锅炉国家标准

法律分析:水管锅炉(GB/T 16507.1-16507.8-2013)》代替GB/T 16507—1996,与其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水管锅炉与锅壳锅炉分为两个独立的标准,水管锅炉为GB/T 16507,锅壳锅炉为GB/T 16508;水管锅炉标准又分为总则,材料宴枯禅,结构设计,受压元件强度计算,制造,检验,试验和验收,安全附件和仪表,安装与运行等8个部分;规定了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的资质和责任;界定了锅炉的范围;增加了钢制螺栓材料许用应力的取值晌尘规定;增加了安装与运行部分要求;增加了节能和环保的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败碧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败碧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败碧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败碧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败碧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