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助弱势群体问题
救助弱势群体的善举,在产生善果的同时也可能会在两个方向上造就恶果:可能救助了不该救助的懒汉、懦夫,使之不劳而获;可能诱发不劳而获的依赖思想。
2、救死扶伤问题
医院或医生在遇到一个身无分文的病人时,如果救治的话,费用自己出,这种情况一多,则医院或医生无法承受;如果不救,则是不人道的。按照传统道德观念,医生或永远应该救治;但这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代价而保全另一方的利益是不能够作为普遍的道德规则坚持的。
3、分苹果问题
两个人分一大一小苹果。从道德角度看,谁先拿,并拿了小的,就是道德游启游的;另一方就是不道德的。但是先拿的人把善名留给了自己,而把不道德的恶名留给了对方。
4、拾金不昧事件
辽宁本溪市一位小学生金妮拾到巨款,还给失主,但是她希望失主能够送给她一面锦旗。失主安英淑不但没有这样做,还振振有词:锦旗我是不会送的,我一分钱也不给,拾金旁运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她不还给我就是犯法,我可以告她。
道德的目的
“道德”一词的存在,目的在于个人的修身养性与精神发展,并进而形成群体性的“宽容”、“理解”、以及“尊重”。其存在不同于并高神销于法律,没有任何强制性和规范性,是一种对模糊的“善”与“美”的渴望与追求,扎根于人的本性之中。
且不论社会对“道德底线”和“道德临界点”的所在并没有一个很好的定性——“道德底线” 一词本身概念极其模糊,哪怕一个人跨越了“道德底线”,但凡他的行为还在法律范畴允许之内,其行为就可以被接纳和理解。仅有对逾越法律底线的行为,社会才能够比较客观地评价其行为为“错误”。
但在一般情况下用“个人道德标准”或是毫无明确定性的所谓的“社会道德标准(公共善)”,即“道德底线论”对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道德批判(例如对“不给老弱病残让座”进行批判),从根本上即是“道德绑架”。
所以,正因为“道德”本身并不存在“义务”属性,“道德义务”一词犯了逻辑上的错误,本身不应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