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可以知道,2018年12月05号,浃江三路公交车爆炸案犯罪二审被裁定为以爆炸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卢仕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这件事情是怎样的呢?对于判处死刑,大家又有什么看法呢?
这起爆炸案件是发生在2018年12月5日晚上,在乐山市夹江县公安局发布了警情通报,称五号搏唯迅下午5:31,夹江县焉城镇一辆三路公交车行至迎春路,因为不明原因导致车辆爆炸,车辆玻璃破碎,在车上的17名人员都受到伤害,现场没有人员死亡。
而在爆炸发生之后,12月7日下午15,七时许,犯罪基此嫌疑人卢仕兵在眉山市洪雅县三宝镇联合村被抓获归案。经初步审讯,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悉是因为个人原因以及家庭原因正常的社会产生了不满,萌生了制造炸弹报复社会的念头。并且利用采用捡到的鞭炮中提取火药和引线,并利用饭盒干净,竹片,铁丝等物品制成炸弹。
这个被告他本身对于事实是供认不讳的可以从轻处罚,然后但是他本人上述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山简无论如何,因为人个人的原因而对社会产生一种报复心理,这是无论如何都对其他人是不公平的。我们应该保持一个对社会的公共责任,每个人对于社会的稳定都有不可避免的责任,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而不是一味的将自己的负面情绪引导到社会上,不应该将自己的一个不良影响归咎到社会对自己的一个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