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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凌犯了什么罪

故意杀人罪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凌,又名高韶华、高成军、高亚少,男,1968年1月8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三亚市田独镇红花村委会深岸村人,农民,住该村。1992年12月8日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八年, 1997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6年4月13日作出(2006)三亚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高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树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6月7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高凌在三亚市南新农场二区23队喝完高建明小孩的满月酒后,在23队蓝球场处打麻将时与落笔村青年高国生发生争执,在场的红花村青年围攻高国生、高国富兄弟,高国生骑摩托车回到落笔村纠集了高国强、高国斌、兰亚南、林明真等二十多人前往南新农场23队进行报复。下午4时许,高凌和莆亚国见落笔村青年前来报复便到23队职工张军旺家躲藏。高国强、兰亚南、林明真、罗家育、符运清等人持木棍在23队阶梯处围攻蒲进良,高凌见状,从张军旺家后面拿出一把长柄砍荒刀冲出来追赶高国强等人,在蓝球场边椰子树旁持刀砍中高国强头部左侧,致高国强倒地后离去。高国强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结论:高国强生前被锐器(刀类)砍伤左颞部,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有证人高国生孝渣、高国富、蒲进良、高小玉、张军旺、刘小凤、证人高国斌、兰亚南、林明真、罗家育、吕开新、高腾、兰家一、谭兵、符运生、兰战忠、兰林忠、兰鹏、陈少元碰手、谭亚南、罗家孙、兰明实、兰明珠、曾凡帮、谭关辉、吉永、罗明春、卓妙清、高贞平、谢中海、张秀英、高建民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相片,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琼三公鉴字(2005)第124号检验报告书及尸体照片,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南法刑执特字第733号刑事裁定书,三亚市公安局荔枝沟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以及被告人高凌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高凌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高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高凌不服提出上诉辩解称,案发时其没有持刀,亦未伤害被害人高国强,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发表答辩意见指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高凌持砍荒刀砍伤被害人高国强致死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人高凌的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高凌于2005年6月7日下午4时许,在三亚市南新农场23队持一把长柄砍荒刀砍中被害人高国强左颞部,致高国强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的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高国生证实,案发当天14时许,其与高国富在三亚市巧吵悄南新农场二区23队喝完高建明小孩的满月酒后,到一小卖部看人打麻将。打麻将的人不知为何吵了起来,一个姓高的冲上打高国富一拳,其往23队桥的方向跑去,被六、七个人追打。其跳下桥后,骑摩托车回到落笔村十队,叫上高国斌、高国强、兰亚南、吕开新、罗家孙、兰明实、兰战忠等十多人返回23队。刚到23队小卖部,见那些人散开跑了,其中一人跑到芒果园里,其和兰明实、罗家孙追进芒杲园打此人。

  2、证人高国富证实,案发当天13时许,其与高国生在三亚市南新农场二区23队喝完高建明小孩的满月酒后,就到一幢房子旁边的树下看人打麻将,其中有红花村的蒲进良、高凌。他们之间因为要一支烟的事发生争吵,高凌上来抓到其身体,并打了其二哥右脸一拳,其二哥被七、八个人围着打,便往23队桥的方向跑去。其也被四个人围着打,其便往橡胶林跑去。之后,其便到高建民家坐了半个多小时,并将该事告知高建民,走时还从高建民家拿了一把菜刀防身。回到23队桥处,见二哥与村里十多人正追赶红花村的人往橡胶林方向跑去。其过桥后,见身旁有其弟高国强与村里的罗家育、兰亚坚、兰明珠。当其五人到23队一台阶处碰到蒲进良,高国强、罗家育、兰亚坚与蒲进良争吵后打了起来。这时,从台阶上房子的方向冲来几个手中拿带木柄砍荒刀的红花村人。其五人便往橡胶林方向跑,高国强跑的时候被高凌和另外二个红花村的人赶上。高凌先举刀砍中高国强头部,高国强被砍倒在一株椰子树旁。另外二个红花村的人也用刀在高国强的屁股、大腿各砍一刀。高凌他们又来追赶其四人,其四人就拚命跑了;在侦查人员提供的十张不同的男性相片中,其辨认出是高凌持长柄砍荒刀砍倒高国强。

  3、证人蒲进良证实,案发当天中午,其在三亚市南新农场二区23队喝完23队职工高建明小孩满月酒后,到23队职工谢树堂家喝茶。过了一段时间,谢的姐姐来说谢的两个儿子正在蓝球场处与队长吵架,叫去看一看。其前往劝架。这时,有十多、二十个落笔村青年手持木棍往篮球场这边赶来,其见情况不妙,就往篮球场边的台阶上走。落笔村青年到篮球场后分了两拔,一拔有五、六个人追过来要打其,另一拔冲向篮球场另一边去打红花村的人。其在台阶顶端与落笔村青年对打,被落笔村青年用木棍打中头部和身上,其被打伤蹲在地上,其站起来时见高凌拿一把长柄砍荒刀追那几个落笔村的青年。

  4、证人高小玉证实,2005年6月7日中午,其在三亚市南新农场二区23队喝完23队职工高建明小孩的满月酒后,就到高小二的小卖部处玩,高凌在一旁和人打麻将。在玩的过程中,麻将桌那边发生争吵并打了起来。后其与蒲清国、高凌、高亚民、高亚尾一起走回家,走到竹林和椰子树之间时,听到连队一个男子说:落笔村的人过来打架了。其跑到谢忠海的芒果园时,被三名落笔村青年发现后将其打伤。

  5、证人张军旺证实,2005年6月7日下午4时许,落笔村的青年来打架时,高凌曾到过其家中。

  6、证人刘小凤证实,2005年6月7日那天,落笔村的青年来打架时,高凌和一个青年人跑到其家中,不久,他两人又出去了。

  7、证人高国斌证实,2005年6月7日下午4时许,其二哥高国生从南新农场23队骑摩托车到家里说:红花青年打其和老三,现不知老三情况怎样,赶快去找。同去的还有村里的高国强、吕开新、罗家孙、兰明实、兰战忠等人。刚到23队小店处,见有三个光膀青年,其中一个扛着一把长把砍荒刀往温泉井口方向跑,另二人空手往左边一条路逃跑,其与兰战忠在路边各捡一条木棍向扛长柄砍荒刀的青年追去。

  8、证人兰亚南证实,2005年6月7日下午4时许,其与高国强、吕开新、罗家育、兰林忠、高国斌在南新农贸市场时,高国强接到高国生的电话,说他哥高国富在23队被红花村的人打了,叫大家一起去打红花村的人。于是与符运昌、符运清等十多人坐车到23队。当时其与高国强、林亚错、符运清、罗家育等五人走到23队里面一台阶处,高国强先冲上去用木棍打中蒲进良头部,其四人也持木棍冲上去围打蒲进良。这时,有二个红花村的人从一间房子内冲出来,其中一人拿一把长柄砍荒刀,另一人拿支木棍,其就朝东边一条路跑了一百多米时,听到高国富用黎话大叫:砍死其弟了。其回头看时,看见三个人在打高国强,高国强倒在地上,拿刀的人用刀朝高国强砍去。后那三个人又追上来将其打伤。

  9、证人林明真证实,2005年6月7日下午2时许,高国强到其芒果地找其,说他哥高国富在23队被红花村的人打了,要其一起去找高国富。其与高国强、符运昌、符运清等十多人坐车距23队约二百米后下车,朝23队走去。当时其与兰亚南、兰明珠、罗家育走在后面。其四人走到23队一台阶处时,见高国强在那里,当时高国强走到台阶上问一个人:看到红花村的人没有,这个人突然用脚踢了高国强一脚。高国强先冲上去用木棍打中那人头部,其四人也持木棍冲上去围打那人。这时,有三个红花村的人从一间房子中冲出来,其中一人拿一把长柄砍荒刀,另二人拿木棍,其五人就都往台阶下跑。高国强跑到靠23队东侧路口约二、三米后没再跑,一个红花村人举起砍荒刀朝高国强的头部砍去,高国强被砍到后往前跑几步,又被一人拿木棍打到脚上,高国强摔倒在地上,那人又举刀往高国强的右腿部砍一刀。在侦查人员提供的十张不同的男性相片中,其辨认出是高凌持长柄砍荒刀砍倒高国强。

  10、证人罗家育证实,案发当天15时许,因高国富在23队被红花村的人打,其与村里的符运昌、高国强、高国斌、罗家育、罗家孙等人坐车到23队。在23队一台阶处,见高国强用木棍打中蒲进良头部,其也持棍冲上去。这时,有二个红花村的人从一间房子内冲出来,其中一人持长柄砍荒刀砍中高国强左侧头部一刀,其见状就往芒果地里跑;在侦查人员提供的十张不同的男性相片中,其辨认出是高凌持长柄砍荒刀砍倒高国强。

  11、证人吕开新证实,案发当天14时许,高国生告知其,他的弟弟高国强在23队被人打了,要其开摩托车拉罗家育、兰亚南一起去找高国强回来。其开摩托车拉罗家育、兰亚南到23队。

  12、证人高腾、兰家一、谭兵证实,案发当天15时许,高腾、谭兵、兰亚坚、兰家一在砍柴回家的路上,遇到吕开新开摩托车拉罗家育、兰亚南往23队。兰亚南说:高国富被人家困在23队,你们一起去。在23队一台阶处见高国强手里拿一木棍在与人对打。这时,有二个人从一间房子内冲出来,其中一人持一把长把砍荒刀,另一人持木棍。其三人害怕就往23队北面的芒果地跑去。

  13、证人符运生证实,案发当天午饭后,因高国富在23队被红花村的人打,其就与村里的符运昌、高国强、高国斌、罗家育、罗家孙等人坐车到23队。在23队一台阶处,见高国强与一穿保安服装的人争吵,接着就打了起。没一会,高国强从台阶跑下来,其见此就往芒果地里跑。

  14、证人兰战忠、兰林忠、兰鹏、陈少元、谭亚南、罗家孙、兰明实证实,案发当天15时许,高国生说:他和他弟在23队被人打了,现他的弟弟还没回来,叫大家一起去找。兰林忠开一辆摩托车拉兰战忠、高国强,高国生开一辆摩托车拉罗家孙、兰明实、高国斌,吕开新开一辆摩托车拉兰亚南、罗家一去23队。

  15、证人兰明珠证实,案发当天16时许,高国生说:他和他弟在23队被人打了,现他的弟弟还没回来,叫大家一起去找。其与村里一些人就坐车到23队。在23队一台阶处,见高国强手里拿一木棍在与蒲进良对打。这时,有二个人从一间房子里冲出来,其中一人是红花村的高凌,手持一把长柄砍荒刀,另一人持木棍。在侦查人员提供的十张不同的男性相片中,其辨认出是高凌持长柄砍荒刀从房中冲出来。

  16、证人曾凡帮证实,案发当天15时许,见红花村的青年在追打落笔村二名青年,落笔村二名青年跳下桥跑了。约16时许,听到有许多落笔村青年来打架,其就打电话报警。

  17、证人谭关辉证实,案发当天15时许,其接到电话说:落笔村青年与红花村青年在23队发生械斗。其骑摩托车赶往23队,途中见兰林忠骑摩托车拉二名青年出来,中间是一名伤者(后来的死者)。其在一胶林处见到两村部分青年正在械斗,其前去制止。

  18、证人吉永证实,案发当天中午,其喝完23队职工高建明小孩的满月酒后去买烟,走到23队一台阶处,见五、六个落笔村的青年在打蒲进良。其就问为什么打人,也被人打了喉咙部一拳。不一会儿,见到红花村的高凌与另一个人持凶器追赶红花村的人,其就去张军旺家。

  19、证人罗明春证实,案发当天打架时,其躲在芒果地里。后见到吉永、蒲进良跑到张家旺家后门叫张开门,其也跟着到张家里,见蒲进良头部受伤流血。

  20、证人卓妙清证实,案发当天午在用扑克牌玩花时,因琐事落笔村一个人与一个红花村的人争吵。后红花村的人就打落笔村人两兄弟,那两兄弟跑了。

  21、证人高贞平证实,案发当天日中午在高建民家喝完酒后,回到其开的小店里。约半小时后,见五、六个红花村的青年追一个落笔村的青年往小桥方向跑。又过了一个多小时,见落笔村的二十多人手里拿木棍冲向23队,其害怕就关了店门。

  22、证人谢中海证实,案发当天中午在高建民家喝完酒后,到其表姐张秀英家旁与人玩时,高凌也与人在打麻将。约半个小时,高凌在打麻将处与人争吵,接着见红花村的人在追一个人往桥那边跑。

  23、证人张秀英证实,案发当天中午在高建民家喝完酒后,就有人到其家搬出桌子打麻将和玩花。不久,就有人吵了起来。一个多小时后,见落笔村的二十多人手里拿木棍冲向23队打人,其就躲在家里。

  24、证人高建民证实,案发当天中午其办小孩的满月酒,请的人中有红花村和落笔村的人,喝完酒后他们就离开了。

  2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相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26、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琼三公鉴字(2005)第124号检验报告书及尸体照片,证实高国强系生前被锐器(刀类)砍伤左颞部,造成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27、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南法刑执特字第733号刑事裁定书,证实高凌因犯抢劫罪、流氓罪于1992年12月8日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八年,1997年12月8日刑满释放。

  28、三亚市公安局荔枝沟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高凌的基本情况。

  29、被告人高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已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凌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死,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对于高凌上诉提出的其未持刀伤害高国强的辩解,经查,高凌持刀伤害被害人高国强致死的事实,有现场目击证人林明真、高国富、罗家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以及蒲进良、兰明珠等证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资认定,上诉人高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高凌犯了什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