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8岁男子去世舅舅帮还款欲继承房地产被拒法院判决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引起网民强烈反响。事儿是如此的▼近日,38岁的北京人杨某利过世,留有了一套没有还完借款的商住楼。杨某利家境贫寒,单身,无儿女,都没有兄妹段竖、爷爷奶奶和外祖父母,更未留下遗书。
这代表着,没人继承杨某利的房屋。2014年底杨某利花115万余元人民币买了这套房屋,杨某利过世之后,其小舅曾一度认为自已可以做为杨某利的遗产继承人,并还款了一部分借款。但其小舅并非法律规定继承人。依据《民法典》要求,没有继承人或是继承人均舍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死前居住地的民政或是村民委员会出祥燃启任遗产管理人。4月28日,法院判决书评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
这则信息让很多人造成困惑,在一般的认识里,小舅归属于是特别亲密的家属了,那么近的家属也没有资产处理的支配权,反倒是无关的死前居住地民政局能变成遗产管理人?法律法规上是怎么要求的呢?
继承分遗书继承和法律规定继承。二者的适用标准是有遗书按遗嘱,无遗书法律规定继承。法律规定继承则依照优先选择次序来明确,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第一顺位(另一半、儿女、爸爸妈妈),第二顺位(兄妹、爷爷奶奶、外祖父母)。继承逐渐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近几年来发生了没有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的状况,例如,无依无靠,兄妹都不健在,仅有兄妹的小孩健在的状况。依谨如照里面的要求也是没法继承的,因此此次民法将上述情况考虑到进来,进行了一个专业要求。即民法1128条第2款:被继承人的兄妹在于被继承人身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妹的儿女代位求偿继承。这一要求解决了侄儿女以可以继承的问题。
这一例子中的情形在事实中非常少见。合乎法律法规的“无继承人”的状况,由继承人死前居住地的民政或是村民委员会出任遗产管理人。现实生活中除开一般法律规定继承,还会继续有遗书继承的状况,如遗嘱公证、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遗嘱继承协议书。
除此之外,假如想防止因遗书纠纷案件,可提早去做遗嘱公证,“我国也是较为激励遗嘱公证的,尤其是对70岁以上的人,遗嘱公证不是收费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