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的有效期是一年。居住证办理材料:1、对于居住证满1年需要进行年审的需要在1个月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受理机构办理签注,一般提交身份证、居住证明、就业证明等等证明材料;2、办理人还需要填写居住证的补办或是换领、延期的登记项目变更的申请表;3、居住地址证明材料需要提供自己的房屋租赁的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裤虚隐、学校开具的住宿证明;4、就业证明是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或者是自主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自己稳定胡厅就业的材料;5、就读的证明就是学生证和学校开具的证明就读的证明材料。另外,居住证是可以延期的,但是要在到期的前30天内办理延期,到受理的机构办理签注的手续;在60天内补签手续的,居住证可以继续的使用,过期的只需要申请续期,但是居住证丢失了还需要缴纳20元的工本费。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誉段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