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主城区路桥通行年费标准:
(一)标准一: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的规定,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年费标准。
类别
车型划分和范围
收费标准(元/车.年)
一类车
摩托车(二轮、三轮)
二类车
2吨(含)以下货车
19座(含)以下客车
三类车
2―5吨(含)货车
20―49座(含)客车
四类车
5―8吨(含)货车
50座以上客车
五类车
8吨以上货车
(二)标准二: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的规定,可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年费标准。
类别
车型划分和范围
收费标准(元/车.年)
二类车
2吨(含)以下货车
19座(含)以下客车
三类车
2―5吨(含)货车
20-49座(含)客车
四类车
5―8吨(含)货车
50座以上客车
五类车
8吨以上货车
二、主城区路桥通行次费标准:
类别
车型划分和范围
收费标准(元/车.日)
摩托车(二轮、三轮)
一类车
2吨(含)以下货车
9座(含)以下客车
二类车
2―5吨(含)货车
10―25座(含)客车
三类车
5―10吨(含)货车
26―50座(含)客车
四类车
10―20吨(含)货车
50座以上客车
五类车
20吨以上货车
法律依据:《重庆市主城区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市主城区城市道路的交通功能,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宏灶南区、北碚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主城区)内及绕城高速公路(北碚―走马―槽坊―南彭―鱼嘴―王家―北碚)的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不族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路桥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及相关协调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公安、交通、建设、价格、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路桥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缴纳了路桥通行年费的机动车通行绕城高速公路以及主城区内除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路桥不再缴纳通行次费。
缴兆绝伍纳路桥通行次费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应当另行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
第五条 在主城区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在主城区的机动车(以下简称主城区内机动车),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一次性缴纳路桥通行年费。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动车(以下简称主城区外机动车)进入主城区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路桥通行次费,也可自愿一次性缴纳路桥通行年费。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地是指居民身份证载明的住址,或法人、其他组织的注册登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