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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优待证申领条件

退伍军人优待证申领条件

一、申领发放对象优待证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区户籍或在本区取得居住证明的外省、市、区户籍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发放。(一)退役军人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义务兵等人员。(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三属”人员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生前供养的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注意事项:1.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①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②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③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2.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二、申领所需材料申请人在申请优待证前应建档立卡。如申请人未建档立卡或建档立卡基础档案信息不完善,应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建档立卡或完善信息后,再提出申请。(一)本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1、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或三属身份证明材料;2、近野橡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规格为352像素(宽)*440像素(高),JPEG格式,分辨率300DPI,大小为20k-50K,24位RGB真颜色)。头部占照片尺寸的三分之二,眼睛直视镜头,人像清晰且在相框内水平居中,无明显畸变。注: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必须为便装照,不能着军装、老式军装和其他制式服装,不能着浅色系衣服,其要求参照身份证照片标准。(二)委托他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交申请人身份证、照片外,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原件(书面委托应写明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委托原因、委托事项、委托人与受托人关系、受托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情况,并由委托人亲笔签名)。书面委托书由受理申请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留存,并拍照上传至系统。(三)监护人代为申请需提供的材料。监护人代为申请的,除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樱庆照片外,还需要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及监护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户口本、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被监护人所在单位、居住地村(社区)居委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对于申请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的,除提交上述有关材料外,脊脊握还需提供所申请省份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三、申领方式(一)现场申请。申请人(含代为申请的监护人、受托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户籍地或者常住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二)网上申请。申请人如果已经进行建档立卡且信息完善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退役军人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请。(三)入户办理。对于年龄超过80周岁、身患重病、无自理能力、长期卧床等不方便到现场进行申请的有关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可联系就近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入户办理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条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