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提供模板参考哈。我公司确实从“*****有限公司”接收该银行承兑汇票,因我公司工作人员疏忽,把被背书人名称错写为“***有限公司”,正确的是“******有限公司”,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和责任由我公司承担,请贵行到期付款为感。特此证明 或者证明 xxx支行(承兑首页的出票行): 承兑票号:xxxxxxxx 出票日期:xxxxxx(大写出票日期) 到期日:xxxxxxxx(大写) 承兑金额:承兑票面金额大写金额+(¥小写) 付款人:xxxxxx有限公司 开户行:xxx支行 收款人:xxxxxxxxxxx有限公司 开户行:xxxxxxxxx支行 以上承兑汇票确属我司因业务往来支付给‘xxx公司’,由于我司财务人员疏忽,在书写被背书人时其中的“x”字书写错误,我司承诺:由于以上原因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司承担! xxxxxx有限公司郑培(出证明的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财务章、公章、法人章)-背书写错由背书人出证明,证明他的被背书人是哪家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在被背书人名称栏里写错,应如下更正:1、划线更正为正确的被背书人名称;2、由背书单位出具书面说明,说明写错的详细情况,并声明对可能造成的纠纷负责,盖公章及预留银行印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即被背书人名称与下手背书人名称完全不一样,如A公司将票背书给B公司,但是A书写的被背书人名称是C公司,B公司加盖了印鉴章,实际应写B公司名称)怎么办?猜此出票行要求各有不同,一般都需要A和B两家公司出证明,有时银行要求有连续背书的最后穗丛迅一手背书人托收。如果无法出具证明,或出具证明后,银行仍然拒付,可以要求银行出具“拒付证明”,这样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特别注意行使追索权的期限,超过期限则无法行使追索权,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和麻烦!票据法》第17条规定了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_“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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