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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特征

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铅谨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在我国,商人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4)联营企业:联营企业(Associated Enterprises)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槐蚂基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5)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商法的特征

扩展资料

商行为的规制原则主要有三种:

(1)主观主义原则。主观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以商人概念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推导出商行为的具体形态,并以列举的方式揭示出商行为的范围。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主观主义立法原则的主要有意大利,德国,瑞士等国。

(2)客观主义原则。客观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以行为的客观性作为出发点来确定商事行为。《法国商法典》创造了这一原则,而《西班牙物拆商法典》则继承和发展了这一原则。

(3)折中主义原则。折中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在主观主义原则和客观主义原则基础上,依据行为的客观性和商人的经营方法两个标准来确定是否属于商行为。日本现行商法典和法国修改后的商典法采取该立法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