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抑制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呆滞的经济又限制了资金的积累和对金融业发展的需求,制约着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因此,我们的对策很明银前了,即是加快国内金融业的市场化,以适应当前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加快利率的市场化步伐市场化,可能还有一定的困难,但这并不影响加快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我们考虑,利率市场化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进行。首先,将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款利率全面放开,因为农信社判中已通过多年的利率浮动,积累了一定经验,放开后,农信社可根据其信贷资金的供给情况与客户协商利率。其次,扩大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浮动幅度。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主要是城市中小企业,而叫喊资金紧张的也正是这部分企业,尤其是效益较差的中小企业。扩大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浮动幅度,可以将信贷资金配置到效益较好的中小企业,减少对效益较差企业的贷款规模。再次,适当扩大其他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了逐步适应利率市场化,对各商业银行的贷款浮动权也要逐步扩大,增强其贷款过程中的灵活性。最后,等关系理顺后全面实现利率的市场化。提高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市场化开放步伐较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不能适应。以国际收支中的资本项目为例,我国缺乏监管资本流动的监管机制,监管方法落后,监管预见性不够,一旦出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征兆,如果不进行管制,似乎还没有更有效的手段。所以,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尽快掌握与熟悉WTO规则,学习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监管策略,为金融业全面实现市场化做好准备。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对待所有机构我国划分金融机构,往往以所有制性质为标准,如人们常提的4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等。而且,在制定政策过程中,也是采取了一系列有区别的政策措施,如债转股、不良资产剥离以及较早实行的储蓄保值补贴等,都是尽可能地向国有金融倾斜,严重影响了非国有金融的发展,也不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WTO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国民待遇原则,讲的是要对外资企业给予与内资企业相同的待遇,事实上我国对不同的内资金融机构都采取了不同的待遇。要加快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革,必须按公司法,统一要求金融机构。减少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性业务负担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对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性业务进行了分离,但并不彻底,部分商业性金融机构仍然承担着大量的政策性业务。以商业银行为例,农业银行仍要负担扶贫贷款,而且在其业务中占比不小。农业银行所形成的不良资产中,绝大部分都是由这部分扶贫贷款引起的。另外,政府还将其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偏好的意志,通过金融部门进行了体现。如对4大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大型企业的债务进行债转股等,当然,日常工作中还难免要求商业银行加大对国有企业的贷款等。深化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革,必须彻底分离商掘搏山业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性业务,使商业性金融机构真正按商业化原则经营。所谓金融抑制就是指政府通过对金融活动和金融体系的过多干预抑制了金融体系的发展,而金融体系的发展滞后又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从而造成了金融抑制和经济落后的恶性循环。这些手段包括政府所采取的使金融价格发生扭曲的利率、汇率等在内的金融政策和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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