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渗冲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并衡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丛蔽歼,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参考资料来源:荆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