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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11年7月距今已经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单位支付原本应当支付的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指缓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闹逗碰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液谈,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ele602203”,举的大学生的例子根本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因为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而是属于雇佣关系。 对于"yxt1900",只知道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的规定,不知道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年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 对于"luyuanhui213",不知道新法大于旧法的原则,并且劳动合同法是法律,而司法解释只是解释。 对于"zt1006",这种思维也是不可取的,不能说劳动者没有损失就不用用人单位赔偿,赔偿是依据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如果人人都不索赔,那么无疑助长用人单位的违法气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