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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状告九粮液,两者为何闹的不死不休?

五粮液状告九粮液,两者为何闹的不死不休?

在近日呢,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审判决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五粮液公司”,他们诉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滨河公司”商标的侵权案。

滨河公司的生产、是销售“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他们的行为被认定是侵犯了五粮液公司对“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的专用权,所以滨河公司须向五粮液集团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900万元。

在7月26日呢,五粮液公司的代理律师刘一宏向记者介绍了,该案件从2013年起经历了一审、二审到再审宣判已经过了6年了。

但在此前一审和二审中,五粮液公司均败诉了。原因是,被告:“九粮”是对白酒原料的描述,属合理使用。

记者从该案判决文书中获悉,五粮液的公司申请再审时称自己已经向滨河公司提出了1亿3千万元的索赔要求。

五粮液公司声称,滨河公司在生产和销售的酒类商品上使用了标识“九粮液”和“滨河九粮液”的行为,这种行为侵害了五粮液公司主张保护的“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五粮液”近似的商标,是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九粮液”与“五粮液”它们存在着特殊的关系,而且滨河公司他们有意的在宣传中让公众误认为“九粮液”比“五粮液”酒的原材料还多了四种粮食,他们贬损了驰名商标“五粮液”的市场声誉。

除此之外,五粮液公司还提到了,“数字+粮液”是他们五粮液公司独创的产品命名的方式,而且这种方式已经沿用了百余年。

另外呢,滨河公司在2006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九粮液”已经被驳回,此后多次申请也均被驳回。

可是滨河公司辩称,他们“滨河九粮液”是该公司合法注册的商标,自从1996年就开始使用了,他们的该商标与“五粮液”并不构成近似。

其次呢,从使用效果来看,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所以也不存在混淆的可能。

同时呢,“九粮”是对白酒原料、香型和酿造工艺的描述,使用是具有合理性的。

五粮液集团就像是有苦说不出一样,自然就很憋屈了,所以他们一定会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和九粮液公司死碰到底的。

我觉得应该是侵犯了彼此的利益吧,另一方面是五粮液和九粮液有点儿侵犯名誉权。不死不休的原因终究还是因为利益。

各种假冒伪劣产品出现在市场中。给消费者带来了极为不舒适的消费体验。回想一下你见到的“雷碧”“康帅博”“汪仔牛奶”“七个核桃”“大白免奶糖”。五粮液这次耗时六年的维权,是给这些假冒伪劣商一个强烈的打击!中国市场需要净化!

这个问题很简单啊,因为九粮液侵犯了五粮液的商业权利,九粮液可以说是伪造和伪造五粮液的商商业品牌会对五粮液带来很大的损失。

首先五粮液和九粮液都是做酒的,也就是说,他们永远都是对立的,要想让他们两者都停下来,除非有一方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