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日本帝国主义与袁世凯订立的二十一条不平等条约。具体内容记不太清楚了。大概可以是第一号四条,中国政府承认日本享有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利,并加以扩大,沿海土地及岛屿不得租给别国,龙口或烟台接连胶济铁路修筑销洞权,省内各主要城市迅速自开商埠。第二号七条,要求将旅大租借期限及南满、安奉两铁路首袜期限延长为99年,日人得在该地区任便往来经营工商、可租借或购买土地,并享有该地区采矿权,吉长路的经营管理权延至九十九年,该地区设或筑路及因筑路而以税课抵押向外借款及聘用政治、财政、军事之顾问等必得日本之同意。第三号两条,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不准他人开采附近矿山。第四号一条,中国沿海港湾及岛屿,不得租借或割让给其他国家。第五号七条,要求中国中央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财政、军事等顾问,日本在中国境内所设之病院、学校有土地所有权,警察由中日合办,半数以上军火要向日本采办,或中日合办军械厂亏芹枯中国警政及兵工厂由中日合办,将武昌至九江、南昌至杭州、潮州间之铁路建筑权给与日本,允许日本在福建省有投资修筑铁路及开采矿产的优先权,日本人在中国有宣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