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是可以查军车的。
2005年11月14日公安部印发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第九节——查处军车及特种车辆违法行为有规定如下:
第六十三条发现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当场告知驾驶人违法行为基本事实,填写“军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抄告记录单”,并要求驾驶人当场签名;当事人当场拒绝签名的,利用声像设备取证后,在“军(警)人链绝祥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上注明。
对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应当立即放行。第六十四条发现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记录车牌号抄告相关单位;非执行任务的,应当依法处罚。
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在纠正军队、武警部队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特种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时,要做到事实清楚,严格按程序办事,快速处理,避免与驾驶人发生冲突,尽量减少群众围观。
但是,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就没有上述有关规定了。原来的这个从2009年1月1日起就废止了。
交警(Traffic Police),全称交通警察,属于警察的一个警种,主要负责在道路上执行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章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维护治安秩序等工作。
军车,在世界陆军作战中起到运送弹药、粮秣、伤病员,纵深突击以及宏斗保障防卫等突出作用的车辆。在世界各大战争和演习中棚搏,均担负长途机动,摩托化行军任务,是陆军必不可缺的行军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