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轻伤鉴定标准是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构成轻伤的标准如下: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累计20厘米以上。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平方厘米以上。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5、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一、轻伤二级鉴定标准如下: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如碧改长度累计8.0厘米以上。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平方厘米以上。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平方厘米以上。4、颅骨骨折。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二、轻伤证据不足该如何判决1、公安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公安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公安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公安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3、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公安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渣判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慧雀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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