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知识

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

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

南极条约的内容。  20世纪后,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法国、挪威等国主张按“扇形原则”划出它们的“领地”,阿根廷、智利等国则以“先占”提出领土要求。1959年12月1日签署的《南极条约》樱物大,该条约于1961年6月23日开始生效。根据《南极条约》及有关文件,南极的法律制度可以概括为下列四点:  (1)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久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措施,如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和任何类型的武器试验等,并禁止在南极地区进行任何核爆炸和在该地区处置放射性尘埃。但为了科学或任何其他和平目的而使用军事人员或军事设施则不禁止。  (2)促进科学调查方面脊竖的国际合作。各国应交换南极科学规划的情报,保证用最经济的方法获得最大的效果;在各国考察队和考察站之间交换科学人员;交换科学考察报告和成果,并可以自由得到这些报告和成果。  (3)冻结现状。在条约的有效期内,缔约国任何一方不放弃原来提出的领土主权要求,也不放弃其提出领土主权根据的任何根据。但在条约有效期内的一切行为和活动不构成其主张、支持或确认南极领土主权要求的基础。也不创造任何主权权利。在条约有效期内,不得对南极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的要求。  (4)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蚂卜”。缔约国每两年举行“南极协商会议”,协商有关南极共同利益问题:南极只用于和平的目的;便利在南极的科学研究;便利在南极的国际科学合作;便利行使缔约国互相视察的权利;在南极行使管辖权的问题;生物资源的保护和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