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振智有期徒刑15年,赔偿两位受害人共计10万余元。
刘振智持折叠刀刺扎林某的胸腹部及王某的胸部,导致林某被刺破心脏、左肺及肝脏,致急笑棚性失血性旁岩休克死亡,王某被刺破心脏,致急性心包填塞死亡,已经属于故意伤害了。
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检方对于刘振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害人存在运升御一定过错,刘振智属于自首,积极赔偿,认罪态度好,因此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但是律师辩护称刘振智属于防卫过当,法庭未予认可。最终,一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振智有期徒刑15年,赔偿两位受害人共计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