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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存待查6种情形

暂存待查6种情形

法律分析:1、线索具体、有可查性,但因其本人、所在部门、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开展核查的。例如,有线索举报某区一项攻坚任务(拆迁)负责人,承办部门经过研究线索发现存在问题的可能性很大,但是如果这时立即进行初步核实显然时机不成熟,所以承办单位可以待该负责人工作完成后再进行查办。2、相关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的。例如,反映某村干部违纪问题,因反映问题时间跨度大,主要证人,如财务人员长年在外打工,多年不回家,证据无法查实,造成暂时无法查处。3、经初步核实或者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例如,群众反映某厂问题中涉及的破产清算扒散组长已退休,但目前患肝癌晚期,还是主证,不能配合组织调查,造成反映调查工作无法进一步开展。4、被反映人年龄过大的。例如:有线索反映一个干了三十年的老村支书,长期在村任职搞一言堂,确实在村集体资产管理上存在问题。调查时被反映人已从村支书岗位退下来多年,现在年龄大且患有严重的疾病,不能立即调查。5、反映的问题发生年代久远洞此拦,且之后没有新问题举报的。例如,有线索反映十几年前某公司破产前问题,且所反映问题区委、政府、纪检、公检法等部门已经调查过,并给出了结论性材料。但举报人持续多年反映问题,也没有新的问题线索,纳胡只是重复反映,此类线索可以暂存。6、其他需要暂存的情形。例如,从大局考虑暂不进行调查的情况,信访举报可查性不强,只是分析,道听途说,强加于人,没有实质内容,都可暂存 。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