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指的是汽车产品生产者对其已售出的汽车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也就是将有缺陷的汽车召回厂家进行修复的一种措施。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八条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责令其召回。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前款所称的生产者。
扩展资料: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迹渗悔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喊销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
生产者既不按照姿正通知实施召回又不在本条第二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或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组织论证、技术检测、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