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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分别为:一、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分为收益法和资本法。收益法指收到政府补助的当期直接贷记收益。具体分为总额法和净额法。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记账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规定的会计处理是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  (二)补助形式  准则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键慎的政府补助,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收益,而是应先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后,在该资产的使用寿命期内平均分摊计入各期收益。  (三)计量  政府补助第六条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若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一元计量。  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中没有政府补助的概念,但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当期衡亮笑收入总额,政府补助属于其他收入。第七条规定第一款规定,财政拨款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什么是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他收入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的补贴收入等。  什么是财政拨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拨款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对财政性资金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其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项资金以及该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重申了上述规定,且取消了执行时间的限制。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税收对“不征税收入”的范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按照准则确认的政府补助,不仅完全被税收的规定排除在“不征税收入”之外 ,而且要求全额纳入收益,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咐含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