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的,1996年,我国对这部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一次大修改。当时,徐静村作为当时全国人大邀请的国内专家组副组长参加了修订工作。徐静村对记者说,那次修改完成后,绝大多数专家都以为刑事诉讼法至少20年不会再修改了。然而仅仅过了4年,徐静村及很多法学家就分别提出了要对刑诉法进行修改的意见。 原因是什么呢?徐静村解释说,1996年那次修改是为了改革庭审制度而进行的。因为过去庭审实行的是“法官一问到底”的方式,控辩双方在庭上处于消极状态。这种庭审方式多次受到批评,国内学术界、立法界和司法界一致认为这样的审理方式不科学。于是,一些法学专家和法律界人士提出,要一改“法官一问到底”为“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法官居中审判”的形式。然而这一良好的愿望并未通过那次修改而达到,后来的庭审实践证明,至少在以下的几个方面存在明显的缺憾并无法克服:(1)主要证据庭前移送无法避谨物免法官庭前形成预判的问题。(2)起诉制度的修改不尽完善,无罪推定的精神难以得到充分体现。(3)侦查制度的修改势在必行。比如收容审查作为一个非法定程序,被普遍实行。(4)律师提前介入形同虚设。为了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主张律师提前介入是1996年刑诉法的进步。但是,实际效果却并不乐观。律师介入受到诸如申请、批准、限时、侦查人员在场等种种限制,到了祥迅液庭审时,由于侦查阶段证据收集受到限制,律师无法提出有力的证据,当律师言辞稍有过激时,不仅庭上可能受到法官的指责,在庭外也经常受到伤害。最高法院的统计表明,1996年刑事诉讼法公布后,在全国范围内律师参与辩护的案件,比起修改前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很多。 刑诉法修改的三种不同意见 虽然国内对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呼声日益高涨,但在对如何修改这一法律的问题上,专家学者们的意见也是有区别的。当时主要有三种观点:一、不用修改刑诉法,而仿国外实行统一证据法,即通过制定统一的证据法统辖刑事、民事和人身关系三个证据法,从而达到完善法律之目的。二、只制定刑事证据法。我国的诉讼理念不同于美国等国家,我国的刑事诉讼遵循确凿证据原则,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民事诉讼遵循优势证据原则。而人身关系部分,涉及的主要是人的相互关系(如夫妻离婚),无关生命、自由等问题。因此,这种观点主张不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也不制定统一证据法,只制定刑事证据法。三、全面修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这种观点认为,一是现行的96版刑诉法本身亟待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只有通过修正法律本身才能根本解决;二是司法解释昌消中存在严重的冲突。全国人大也关注到该问题,并由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中央六部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国家安全部作出过48条解释。然而,这样的解释不仅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其本身就有问题。因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公安部以及国家安全部四部门根本就不具备司法解释权;三是有关证据的收集也应该与程序法相融合。我国是制定法国家,刑诉法是程序法,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无一不跟证据密切相关。因此只有对刑诉法本身进行修改才能根本解决存在的问题。 徐静村自2000年开始课题研究。他说,他的一个初衷就是为了推动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将刑诉法的修改提上议事日程。至2003年8月,该课题有了成果《21世纪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研究》,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此书一经出版,很快引起了司法界的重视和支持。司法部在计划外将“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增列为2004年重点研究课题直接下达给徐静村教授。课题组在进行了广泛收集资料,通过问卷调查、访问座谈等方式听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同行专家和社会各界,对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范围及于20多个盛市、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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