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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研究生毕业证书,与国民教育相应学历享有同等待遇".是什么意

授予研究生毕业证书,与国民教育相应学历享有同等待遇

党校学历不再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待遇是历史的进步 (2008-10-08)日前,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将此前“党校学历可以享受同等国民教育的有关待遇”的规定删去。 这无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笔者为中共中央这一明智之举拍手叫好。“党校”顾名思义就是某个政党培养党的干部的学校,所以党校教育很明显属于非国民教育序列,所以此前的《中国共产党党校暂行工作条例》中“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的规定,显然是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如果这样做不用得到谴责甚至公然纵容的话,那么对于党的形象的破坏是巨大的,对党的伤害是很深的。 一些党校学历教育的既得利益者一直以来在为党校学历教育不是“非国民教育”而叫屈,他们铮铮有词:难道获得党校学历的人就不是“国民”吗?这岂不是把党员干部排除在“国民”之外吗?这种说法真的是贻笑大方。如果这样的说法站得住脚的话,那将天下打乱:所有民主党派、所有行业都办学校,都搞自己的所谓的学历教育,然后都可宣称自己搞的是国民教育,理由是“难道获得*校学历的人就不是“国民”吗?这岂不是把**干部排除在“国民”之外吗”。 在此笔者建议这些同志好好去理解一下《暂行工作条例》中的那句话: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那句话言下之意不是很清楚吗——党校教育不是国民教育。另外教拍颂育部办公厅2004年7月的一则意见也佐证了笔者的观点。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党校函授教育学历有关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近日,湖北省、安徽省教育厅分别就党校函授教育学历的有关问题请示渣升我部。对此,我部重申意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历教育由高等学校承担,设立高等袭梁郑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经授权的省级政府审批。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须在参加国家规定的入学考试的人员中录取学生,并在有关省级招生机构备案。被录取的学生完成规定的教学计划,合格者由学校颁发学历证书。 党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在学校设置、招生录取等方面与国家的有关要求不同,因此未纳入国民高等学历教育系列。按照《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0号)精神,“取得党校函授教育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 教育部办公厅 2004年7月 在这个意见中,教育部办公厅明确指出“党校举办的函授教育在学校设置、招生录取等方面与国家的有关要求不同,因此未纳入国民高等学历教育系列”,遗憾的是教育部同时也认可了“取得党校函授教育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教育部未能完全坚守公平的底线,在强权面前做了一次妥协。 退一万步说,就算党校学历教育像很多既得利益者所说那样是国民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 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这条规定,党校学历教育充其量也只能是“非学历高等教育”。 另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中也明确提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第二条)。从1994年起,凡未使用“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的毕业或结业证书内芯而自行印发的毕业或结业证书,国家一律不予承认(第十八条)。按照这些规定,党校系统颁发的各类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更何况读党校与需高考选拔的国民高等教育相比,就读门槛较低。从某种意义上说,党校学历教育的本质是为不具备相应水平的人获得文凭开方便之门,其本质是让部分人享受了学历特权。同时,党校学历在民间被一度被看作是“五不文凭”。“五不文凭”,指的是党校中的“不用通过国家统一考试”、“不用上课”、“不用做作业”、“不用写论文(以上都可由人代劳)”、“不用私人交学费(可报销)”的文凭。“党校文凭”问题严重这张窗户纸,曾经在2004年7月被海南省党校自己捅破,露出党校假文凭的冰山一角。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这样一个含金量不高,甚为百姓诟病,教育部明确规定不予承认的党校学历这么多年来竟可公然享受同等国民教育的有关待遇,这是特权对公权力的挑战,更是强权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踏。 欣喜的是,今天,中央终于清醒地认识到了其中的危害,在《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进行了纠正,这是党在教育领域的又一次拨乱反正,具有鲜明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