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主体是,1、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2、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应缴费额是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的费率来计算。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渣谈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竖型义务人。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余梁猜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