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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唤敏令第75号)第十一条和磨枝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多民族聚居游衡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