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纤槐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高肢者领受时贴毁念友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薄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因此,印花税纳税期限是: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薄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采取汇总计算缴纳印花税的,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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