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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对公职人员不再超生即开除,具体还有哪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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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已有多个省份的计生条例已删除公职人员“超生即开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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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前广东发生的公职人员生三胎被开除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中“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进行了审查研究。审查研究认为,我国人口发展已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地方性法规中“超生即辞退”和其他一些严格控制措施、处罚处分等规定,虽有上位法的一定依据,但总的看已经不适应、不符合党和国家关于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精神和方向,应当适时调整,建议有关方面研究启动修改完善工作。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备案审查工作,紧密关注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有关情况,对相关法律问题及时认真研究,为国家尽快出台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生育政策及修改完善法律法规提出对策建议。

修改前,广西的计生条例规定要求,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超生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而修改后的计生条例显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超生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被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这意味着,广西的计生条例删除了公职人员“超生即开除”的规定。

此外,上述计生条例还修改了违法生育者宏唯录(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制条件,删除了原规定的关于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制期限,修改为“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不得录(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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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决定还修改了违法生育者录(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制条件,删除了原规定的关于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制期限,修改为“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不得录(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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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广东、海南、宁夏等地的计生条例已删除公职人员“超生即开除”的规定。

“这意味着,今后我们将改变对公职人员‘超生即开除’这种简单粗暴的做法,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当前的法律责任框架下,将处罚与当前人口发展趋势亏让和鼓励生育的政策导向相协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前,“超生即辞退(或开除)”的规定存在于不少地方人口与计生条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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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则是依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对超生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作细化规定。“行政处分即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几种,也就是说,今后对公职人员超生的视情况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给予顶格处分,则有可能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