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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级文物“晋公盘”成功从境外追回

国家一级文物“晋公盘”成功从境外追回

山西省考古研究所研究员韩炳华介绍说:“晋公盘”是春秋时期的晋公侯礼器,口径40厘米,总重7000余克,浅腹平底。2600多年前,是晋文公特制了这一青铜礼器。

“晋公盘”内有多个浮雕、圆雕动物,其中圆雕动物能在装置原处作360度转动,体现我国春秋时期青铜器制作的最高工艺水平。在“晋公盘”内壁,还发现珍贵铭文七处,共183字。这些铭文,清晰呈现了“春秋五霸”晋文公时期的晋国盛世气象,传递了极为珍贵的历史信息。

“晋公盘”在被盗流失后,曾经被转手多个省市最后流落到海外。

山西省公安厅组织追缴小组展开侦查,历经几个月的时间,几经辗转,最终在某国将“晋公盘”成功追回,让2600年前的这件进过青铜重器重新“回家”。

自2018年以来,山西省公安厅组织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严厉打击文物犯罪的三年专项行动。

2018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文物犯罪案件58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85人,打掉犯罪团伙98个,收缴文物6093组10397件,其中,一级文物54件(组)、二级文物90组127件、三级文物280组530件,全省文物案件破案数、抓获犯罪嫌疑人数和追缴文物数都超过了前七年之和。

据介绍,自2018年5月以来,山西全省各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已持续实现了“零发案”。

为了加强对我国文物的保护,促进文物的科学研究,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并与2017年11月4日进行了第五次修正,这也表明我国一直关注文物保护工作的进展,我们俩看一下《文物保护法》中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文物承载着一段历史时期内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生存状态和生态环境等等,具有极高的科学研究价值,是人类历史宝贵的文化遗产。

对于文物的研究,也能够促进当代社会的发展,以上信息由小编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