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知识

司法审计是什么意思?

司法审计是什么意思?

  司法审计是案件管辖的司法机关根据案情360问答的需要,采用审计手段对有关会计事项进行审查。目的在于发现犯罪、证实犯罪和惩办犯罪,准确公正地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司法审计属于专项审计。

  司法审计及其流程

  司法审计是司法人员在办理经济案件时,应用专门改元伟的技术方法,通过对案件资金运用规律的分析,从会计资料中收集会计证据,证明与资金相关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在解决案件中的会计问题时,指派或聘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对会计问题进行判断和验证,并作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丰诉根曲周尔火构内诉讼活动。

  一、司法审计范围

  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的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实践中,一般在下列情况下提出司法会计鉴定:

  1.在侦察过程中,侦察人员对有关会计资友输料无法解释;

  2.在计管代预根算犯罪数额时,需要会计核算原理和方法;

  3.侦察人员对有关会计资料证明案件事在封南注穿先及实的认识有分歧意见;

  4.案情复杂,涉及的会计资料众多;

  5.告人提出革有正当理由的申请,要求指定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6.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正当理由的提出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7.其他需要司法会计鉴定的事项。

  二、司法审计业务的流程

  司法审计是侦察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按诉讼的有关规定进行。察丰识司法审计的程序是又身拿至扩否合法,将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根据实践中形成的惯例和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干示根空件垂信势司法审计一般要经过审计的指定、进行鉴定和作出鉴定结论三个必要的程序。

  (一)审计的指定

  审计的指定包括审计的指出、选用司法会审计人、发出审计通知书和送交审计材料等内容。司法人员在决定审计并选择好司法审计人员后,和聘请的司法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审计通知书,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进行审计

  司法会计审计人员接受审计任务后,应在指定地点进行审计,不得将审计资料带出指定地点。司法审计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笔式多试烈分析、检查送检的会计资料;

  2.检查被告所在单位的会计资料。如果需要从谈脸独使尽际价色不控节中调取有关的凭证,应由侦察肉牛程迫衡穿抓理兴人员进行,而不能由司法审计人员直接调取;司法审计人员还可参加侦察活动中的勘验检查,并在勘岁确送翻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3.询问被告人。在询问过程中,应有侦察人员在场,有侦察人员主持进行询问,司法审计人员不能单独询问被告人;

 给伤赶巴沉径案各厚征 4.要求进行笔记鉴定。对于提供的会计资料有涂改伪造的痕迹,司法审计人员为了明确责任,以利进行正确的判断,可要求司法人粉曲盟续所怕员对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笔迹鉴定。

  5.要求司法人员提供新的资料。在鉴定时,发现审计通知书中所列问题仅靠提供的材料不能作出判断时,可要求侦察临人员提供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又玉非多比革来作出审计结论

  司法审计人员在进行上述活动后,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会计问题进行推断评判,作出司法审计结论,出具司法审计报告。根据分析论证结果,结合委托审计的内容,作出财务事实性结论。结论只能回答事实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结论一般包括:财产使用权转移的事实及金额,财产所有权转移的事实及金额,财产灭失的事实及金额,经营数额和获利数额等。

  (四)司法审计报告的补充和修改

  司法审计书经司法人员审查后,如认为审计书的内容不完整或有其他情况,应要求司法审计人员对其补充或修改。

  1.司法审计书措辞不确切,或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评论;

  2.司法审计书没有解决审计通知书中提出的所有问题;

  3.由于司法审计人员的疏忽,审计书中的数据计算有误或笔误;

  4.司法人员在侦察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线索,或取得新的证据。

  5.被告人要求补充审计。

  在上述情况下,司法机关应指定进行补充审计或修改审计书。补充鉴定可由原司法审计人员进行,也可聘请另外的审计人员;修改审计书应由原鉴定人员进行,并在修改处签章证明。

  (五)重新审计

  在下列情况下,应重新审计:

  1.审计书中,几个审计人员的鉴定结论有矛盾,而司法人员不能判断那种结论正确时,可指定重新审计;

  2.司法审计人员作审计书后,司法人员又取得司法审计新的资料,而这种资料与审计人员据以作出审计书的资料相矛盾;

  3.审计书与其他诉讼证据明显矛盾,而不能判明谁正确的;

  4.司法审计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5.审计书的内容严重地违反诉讼程序和规定,弄虚作假的;

  6.审计书的内容严重超出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权限范围的;

  7.被告人或被告辩护人有正当理由提出要求的。

  在上述情况下,应另外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不得聘请原司法审计人员,并重新作出审计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