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包括:领导决策机构、检察业务机构、检察管理机构。 一、领导决策机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顷喊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其中,检察长是检察院的首长,领导检察机关的全面工作。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 的决策机构。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在检察长的主持下陆乎或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二、检察业务机构。当前,我国各级检察院内设检察业务机构不完全一致,一般设有以下业务部门: 1.控告、申诉检察机构。负责受理控告、申诉案件,处理来信、来访事务。 2.反贪污贿赂检察机构,即反贪污贿赂局。主要负责对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3.渎职侵权检察机构。主要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破坏选举等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 4.侦查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缉私侦查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决定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等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对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对立案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实施法律监督。 5.刑事公诉机构。负责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决定起诉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和出庭支持抗诉。 6.监所检察机构。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内的职务犯罪直接立案侦查;对服刑人员的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机构。负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施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职务犯罪预防机构。进行法律宣传,结合案件对可能发生犯罪的情况提出检察建议,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9.法律、政策研究机构。协助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解决法律政策适用的疑难和重大疑难案件等问题早伍。 10.检察技术机构。负责对案件证据进行技术检验、鉴定、复核等。 三、检察管理机构。检察管理机构负责人民检察院的人、财、物的管理工作。一般包括以下机构:政治人事部门;行政管理部门;财物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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