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申请养犬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以下条件相关证明: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以下条件的相关证明: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镇握昌力;
(二)有独立的居所。
扩展资料
《广州市养犬登记办法》中规定:
第十条 养犬人缴纳养犬管理费后,区、县公安机关在缴费后的二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由服务机构通知养犬人领取或根据养犬人要求选择快递服务。
第十一条 《养犬登记证》的登记有效期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要继续养犬的,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受理养犬人的养犬登记续期申请后,出具受理回执给申请人,并即时将养犬登记申请送所属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核实审批。
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在收到养犬登记续期申请之日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审查,作出准予登记续期的决定,并在养犬人皮首缴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续期,换发续期登记的《养犬登记证》。
参考资御扒料来源:百度百科-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