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概念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内涵:它是企业全部标准化工作中的有机重要组成部分,是将安全生产工作引入并延伸到标准化工作中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就是使企业始终处于和谐的安全状态下运行,进而保证和促进企业在安全的前提下健康快速的发展。具体来说,就是在企业生产经营全部活动过程中,依据国家颁发的规程、规章、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建立起科学严格的企业内部技术标准、工作标准、管理标准、作业标准等基础管理工作。全面贯彻实行这些标准,按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按标准从事管理工作,按标准进行作业,按标准对企业各个环节进行持续改进和自我完善。同时,使企业的各项活动及每名员工的工作都有“标准”可供遵前毁铅循,都在“标准”的指导和约束慧好下进行工作,保证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从而提高企业的工作质量,进而增强市场竞争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要内容: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13个方面。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概念的演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概念是从煤炭部提出的质量标准化概念演变过来的。1986年,原煤炭部为缓解煤炭行业事故频发且持续上升的态势,在全国煤炭行业开展了“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提出了讲质量必须讲安全,旨在通过质量标准化促进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2003年,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概念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在全国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中被提出。2004年,国务院连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要求,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之后,多数行业(除煤炭行业外)在实践中逐步弱化了质量管理的内容,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这一时期,全国安监系统的组织机构相继独立,2005年,原煤炭部改名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并入升格为总局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概念逐步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也呈现出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的态势。安全质量标准化与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安全生产标准化概念如前所述,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在煤炭行业多年煤炭质量管理标准化的基础上形成的安全质量体系。简言之,安全生产标准化重“安”,质量管理标准化重“质”。安全生产标准化是近年来强化和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结果,是把安全的环节从质量安全活动中剥离,独立地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在创建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建立和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本流程,即PDCA循环,采用“策划(plan)、实施(do)、检查(check)、改进(action)”动态循环的模式。‘当然,安全生产不可能抛开企业现有的管理,如果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与其他管理截然分开,势必造成运行困难。所以我们最好的方法就是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企业其他管理相融合,成为企业整体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作用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意义重大,其主要作用有四大方面:一是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变。企业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依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通过设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化人员培训、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改善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等,使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从中感受到安全生产工作有了较大的变化,使得安全生产意识明显增强,“我要安全”成为一种自觉行动。二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明显规范。余缓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各类案例的分析;明晰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依照标准管理的多了、依照标准操作的多了、依照标准相互提醒的多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多了,以往不会管、不愿管、不敢管的现象得到较好的改变,“三违”现象明显减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口趋规范。三是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明显加大。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备设施得到及时维护、保养和更换;各类安全标志标识更加清晰;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更加规范;安全生产文化氛围更加浓厚,以往设备陈旧、保护失灵、管线乱接、标志不全、堆放不齐的现象得到了较好地改变,企业的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得到提高。四是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明显减少。通过标准化建设,企业持续改进,按时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大幅下降。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正如前面部分所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法律规范来源不多且分散。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成文法,只在安全生产法及其他部门法中有零星相关的规定,大量的企业安全生产建设工作都是依据政策性文件来开展的,就立法主体而言,层级自上而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等;就立法形式而言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而口常指导工作的各类政策性文件,多采用规定、通知、办法、实施细则、意见等五花八门的名称。虽然我国是一元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各项法律法规应该是衔接良好、和谐统一的,但由于好几个部门立法都先于安全生产法制定,对于标准化的几项零星规定鲜有修订,不同法律法规间有矛盾之处,各项立法需要完善。各类政策性文件更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种种问题,由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不是采用法律手段而是大量使用行政行为,习惯于使用政策性文件,而政策性文件缺乏法律所具有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利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长远发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立法现状己成为此项工作继续发展的瓶颈。这个情况也是部分企业只重眼前利益、不计长远发展,不愿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管理力度的原因之一,因此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相当严峻。(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激励约束机制还未形成目前,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没有法律法规支撑,单靠政策措施不够有力,全面性的激励约束机制还没能形成。一些地区监管职能部门感到没有法律支撑,工作中的抓手不够,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的依据不足,在同时又面临人员和资金缺乏的情况下,出现畏难情绪。对于不达标和对达标不积极的企业,制约手段不健全,当然更谈不上处罚力度了。所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在各地进展不平衡,领导重视的地区进展较快,反之则缓慢。虽然领导重视是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然而倚重领导的意志是不利于工作长远发展的。正是没有法律法规可依据,有的地区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当作一项活动,一种运动,缺乏长远的打算和考虑,或者视为企业的自愿行为,对建设工作疏于监管,缺乏统一的领导。正如邓小平关于民主和法制的论述“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9因此,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立法,按“属地管理,分行业监管”的原则,使得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有法可依,加强对建设工作的监管就非常的必要和迫切了。(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主体意识不强如前所述,由于目前还没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相关成文法律法规,虽然有国务院下发的国发〔2004) 2号、国发〔2010) 23号、国发〔2011) 4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2011) 4号等政策性文件,但对企业的制约性不强,部分地区出现了上面热下面冷的现象。一些企业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当成了单纯的达标行为,缺乏持续改进的认识,没有很好的开展动态管理,达标积极性不高,存在观望和应付的思想。因此,必须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立法调研工作,同时,进一步探索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企业诚信机制建设相结合,逐步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长效机制。通过立法,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企业达标创建工作的热情,从而更好地落实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通过标准化建设,建立并实施一整套标准,企业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的要求,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更加细致、深入和长效的落实。这样开展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也就是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过程。资料来源http://www.chinatpm.net/xcgl/3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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