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知情同意权: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医生做出的诊断、即将接受的治疗及其效果、要支付或已支 付的医疗费用等,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生提出的手术及手术方案、 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它特殊治疗的建议。
2、隐私权:患者有不公开病情、家庭史、接触史、身体隐蔽部位、异常生理等个人生活秘密的权利,医院和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
3、获得医疗损害赔偿的权力:由于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而造成身体受到损害的患者有 要求获得经济赔偿或重新得到治疗直到完全治愈的权利。
4、有拒绝治疗的权利:病人在法律允许高返的范围内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出院,但必须由医院和医生作出对其出院及后果不负任何责任的签蠢念并字。
5、生命健康权:公民的生命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公民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
6、人格尊严权: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不得因年龄、病种、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因素,受到歧视或者其它不公正的待遇,患者享有受到尊重的权利。
7、享受医疗服务权:公民患疾病或受到其它伤害时,享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带迹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