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让型定,凡开发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并姿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方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坦蔽猜相关的税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条款中如何分配项目利润没有规定是否需按出资比例分配。我们认为,开发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时,可约定一方按固定金额取得项目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