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唤告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省级行政区划分的结果如下:
华北地区:北京市、天和茄明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东北地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华东地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台湾省;
华中地区: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华南地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西南地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西北地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纳携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