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擅自将两位智力残疾哥哥名下的6套安置房出售,又不承担哥哥的日常开支及医疗费用,还将哥哥送至养老院。哥哥的遭遇被其他亲属得知后,便将该女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女子的监护权及其签订的买卖合同。
原来,李甲、李乙是双胞胎,从小智力低下,需要家人的天天照料。09年的时候,经过鉴定,两人达到智力残疾三级。李甲和李乙还有个妹妹李丙,李母考虑自己年龄增大,两个儿子肯定需要李丙照顾,便在11年5月向当地法院申请指定李丙为监护人。
李母的申请是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四)其他近亲属。但这也为李甲、李乙的财产安全埋下了隐患,毕竟李丙作为监护人可以管理、处分他们的财产。17年的时候,李甲、李乙名下的房屋被拆迁,每人各获得3套脊指槐安置房屋。
但李丙自己也不识字,便委托自己的儿子处理舅舅的拆迁安置事宜。而当时李丙的儿子债务在身,便与李丙一起将舅舅的6套房屋出售。舅舅无处安身,被送至养老院,而李丙也没有及时支付日常开支及医疗费,弄得舅舅只能靠当地政府救济。
当李甲、李乙的堂哥李某及李母的养子王某得知此事后,觉得李丙的做法过分,便想帮助李甲、李乙拿回涉案的6套房屋,好让两人有经济条件生活。但拿回房屋就得撤销合同,提起撤销之诉必须具备主体资格,而李甲、李乙的监护权又在李丙那里。所以,李某及王某的第一步就得先撤销李丙的监护权。
本案中,李丙擅自处分李甲、李乙名下的房屋,致使两人没有住所,只能去养老院居住,实际也没有金钱支撑日常生活及医疗费用。李丙的行为已经将两人置于危困状态,而李丙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处分有利于李甲、李乙。
同时,当地社区同意王某、李某成为李甲、李乙的监护人。法院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予以准许。拿回监护权之后,王某、李某便顺理成章可以代表李甲、李乙,请求法院确认李丙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买卖合同签订的实际情况,两人请求确认其中4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首先,李丙的行为实际侵害了李甲、李乙的财产权益,违樱友反了我国《民法典》对监护人履行职责的要求。其次,根据现有证据证实涉案4套房屋的买受人并非善意购买,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则。所以,基于前述规定,法院确认涉案买卖合同无效,判令买受人向李甲、李乙返还,并支付房屋占用费。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监护不只意味着权利,同时包含着义务。每个人在作为逗余他人的监护人时,都应该本着良善、合法的原则履行,不能不顾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会承受相应的违法后果。对于本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