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20日,小郑的父母与刘某在一家酒店吃饭,刘某叫来了邵某,由于睁肢逗小郑的父亲和刘某、邵某都喝了酒,于是就由小郑母亲开车。在路上,邵某从后座,把手伸向驾驶座的小郑母亲的胸部等私密部位。“于是父亲在车上扇了邵某两巴掌,由于气愤又把他拉下车踹了邵某一脚。” 邵某当时辩解称自己喝多了,不是故意的,表达歉意。当天邵某报警,6月21日,邵某妻子和小郑父亲在博兴县公安局锦秋派出所签署了和解书。而这份和解书,小郑一家并未留存。本以为事件解决的小郑一家,在6月底接到了派出所打来的电话,“告诉我父亲,涉及刑事责任,要来配合调查,也曾接到邵某的电话,说他受伤了,让我父亲去医院看他,我父亲没去。”
8月27日,博兴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邵某的鉴定意见为轻伤一级。 期间还曾接到当地检察院的电话,称不和解将会追究刑事责任。8月29日,小郑父亲被派出所拘留。压力之下,小郑一家找到了邵某的领导,让其居中调节。“邵某要20万,他领导给降了5千元,一共给了19.5万元。”9月9日,双方再次签署和解书,在小郑提供的第二份和解书中,甲方为邵某,乙方为小郑父亲,甲方不在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乙方给与甲方一次性经济赔偿19.5万元。
据了解事发后,涉事者邵某因猥亵被行政拘留5日。有知情人士透露,邵某并不是“公职人员”,是当地某交运公司职工。 博兴县公安局曾对邵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饥世书,在2019年8月28日到2019年9月2日,以猥亵的违法行为将邵某在滨州市拘留所进行了拘留。
有相关文件显示,邵某在今年三月份还曾向滨州检察院申请行政复议,“申诉人邵某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博检公刑不诉(2019)21号不起诉决定书,以该不起诉决定认定事实悉卖有误,邵某无过错,被不起诉人郑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郑某给其造成轻伤一级,情节严重,虽然与郑某签订了谅解书,但不同意对郑某作不起诉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滨州检察院驳回其行政复议要求,“邵某对于案件引发具有重大过错,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及情节,博兴县人民检察院对郑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依据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