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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警衔微调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和《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 规定:

已批准退休,或者按照《 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达到评授上一级警衔条件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列入警衔微调范围。

人民警察警衔微调规定

扩展资料

人民警察警衔微调相关条件:

二级警监(含)以下的人民警察,德才表现较好,在首次评授警衔的衔级期间内(包括在此期间职务晋升的),按照《首孙渗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达到评授上一级警衔条件的,可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调整至上一级警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警衔微调范围:

(一)2013年1月1日(含)前,已被批准晋升警衔或者首次评授的警衔已届满晋级期限的;

(二)已批准退休,或者按照《 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 达到评授上一级警衔条件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已批准调离人民警察岗位的;

(四则镇脊)现警衔衔级期间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现警衔衔级期间,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六)非因公负伤、致残旅橡,现警衔衔级期间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七)其他特殊情形。

参考资料湖北省司法厅 关于人民警察警衔微调及衔级时间合并计算两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