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纪检委处理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诉。提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应该符合以下条件:申诉应该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组织、部门或者受处分本人提出;受处分人丧失了行为能力或者是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已经做出并且下达了党纪、政纪的处分的决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机构,是党的“两委”之一(即党委、纪委),是“五套班子”之一(即“五大家”——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它是党的一届委员会,不是党委部门,其规格高于党委部门(即宣传部、统战部、组织部、政法委等),是专司监督检查党的机构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查处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机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纪检监察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办法》第六条 纪委受理本院所属各党组织、党员对党纪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监察室受理监察对象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第七条 提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应当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组织、部门或受处分本人提出;受处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二)已经做出并下达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三)有具体的书面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第八条 申诉人向纪委、监察室提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应当在收到处分次日起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部门提交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书,对复审决定野斗仍不服的,应在收到复审决定次日起15日内向纪委、监察室或有关部门申请复核。并附原处分决定书、复审决定书复制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部门等;(二)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和事实根据;(三)提出申诉的日期。第九条 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工作秩序、社会秩序,违者应当依法处理。第十条 纪委、监察室应当自收到申诉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做颂败磨出以下处理:(一)申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二)不属于纪检、监察管辖的申诉案件,应告知申诉人到有权处理的有关部门申诉;(三)申诉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四)申诉书未载明本办法第七枯橡条内容之一的,应当把申诉书发还申诉人,限期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