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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明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自称“淮右布衣”、“起自寒微”的明太祖朱元璋,以元代灭亡为鉴,十分注意总结历代的统治经验,对封建法律制度的建设非常重视。他总结元朝失败的原因,在于“朝廷暗弱,威福下移”,因而纲纪废弛,官吏放纵,激化阶级矛盾,更激发了农民大起义。所以朱元璋极力主张“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用重典惩治“奸顽”,使大权归于朝廷,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极端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所以明朝建立以后,在立法上确立“刑乱国用重典”的指导思想。(一)重典治国,明确重刑主义正由于以朱元璋为首的明初统治者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刑乱国用重典”,所以在编制大明律时,朱元璋虽然表示同意丞相李善长等人的建议“今制宜遵唐旧”,但实际上是用重刑思想来指导他们的立法工作。《明史·刑法志》说:“‘始,太祖惩元纵驰之后,刑用重典。’”在重刑思想指导下制定的大明律,其所规定的刑罚在许多地方都比唐律要严刻得多,而且在实践中还经常“法外用刑”,造成了人人自危的恐怖气氛。明时大臣常因小过而答哪招致杀身之祸,结果弄得“时京宫每旦入朝,必与妻子诀,及幕无事,则相庆以为又活一日”。朱元璋对封建统治集团内部用刑尚如此严厉,其对人民镇压的残酷,就可想而知了。明初的统治者为什么要采用重刑思想呢?明太祖在《大明律序》中说:“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论”,统治者企图用恐怖屠杀来镇压人民的反抗,以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明太祖晚年曾为其重刑原则进行辩护,认为明初采用重刑是一时的权宜之计,是治乱世不得不采取的措施,而非永久性的原则,如治平世,刑罚自然应当轻缓。实际上,明太祖的重刑思想在明朝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中是贯彻始终的。大明律制定以后,各朝皇帝根据阶级斗争的需要采用颁发皇帝诏令的办法作过某些变通,但基本原则与精神实质并无更改。(二)“明礼以导民”,强调礼义教化的作用明初虽然采用重典来镇压被压迫者的反抗,但并不放弃礼义教化的欺骗手段。在颁布大明律时,朱元璋明确指出“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这就是说,对一般人民用儒家的礼义来教化,使之放弃反抗斗争,自觉地遵守封建社会秩序。对不听教化而决意反抗的“顽民”,则用法律强制手段来镇压,以消除对封建政权的威胁。统治者认识到专用刑罚只能取得一时的社会稳定,教化才能达到长治永安。为体现这一思想,《大明律》卷首增列“八礼图”和“五刑图”,律文中规定了“存留养亲”、“同居相隐”等体现礼法结合原则的内容。基于上述认识,明初统治者根据阶级斗争的发展,巧妙地运用礼义与刑罚这两个统治工具,把教化与镇压结合起来。具体到法律规定上,则表现为:明律一方面加重了对直接触犯封建统治行为的镇压,另一方面减轻了对非直接触犯封建统治行为的刑罚。例如,闻父母丧匿不举哀,唐律流二千里,明律减谨明为清晌码杖六十,徒一年。大明律的“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办法,自然是以封建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为转移的,这表明了封建统治与刑事镇压经验的充分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