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刑法对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法律一经公布、生效,对全社会就产生普遍的约束力,这是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刑法中说的适用法律一律平斗稿等,就是要求追究犯罪的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任何人,不论其职位多高,过去的功劳多大,也不论其身份如何,有什么特殊的社会背景,都应当依法予以追究,不能因为其身份、地位的不同,而网开一面。俗话说“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这个道理。当然,在过去的剥削阶级社会里,虽然有些开明之士提出了这个主张,但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有袜散权有势有钱的人,实际上成为法律的特权阶层,犯了罪可以不被追究,逍遥法外。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中,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这一法制原则,在空好孝宪法和刑法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在实践中严格贯彻。近几年在我国有许多身居高位的官员因贪污、受贿等渎职犯罪而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充分说明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觉得合理合法,可以采纳我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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