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1 甲方: 乙方: 由于甲方和乙方同居两年来,乙方每天悉心照顾甲方,并在一年内为甲方打胎两次,可是甲方却在两年期间和前妻的关系过于密切,导致甲方前妻要和现任老公离婚。事后甲方单方逼迫乙方以其分手。甲方的行为不论在心理上或生理上都给乙方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为了减少对乙方的伤害以及对乙方的补偿,应乙方的强烈要求,本着和平分手的原则,甲方和乙方共同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和乙方和平分手日期定于2006年6月6日。在此期间,甲方和乙方要和平相处。甘有义务在用心爱护乙方,并在行动和语言上防止对乙方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比如在此期间乙方不希望听到一些关于乙方前妻的消息等,所以需要甲方做好这方面的保密工作。否则延长分手日期,乙方受伤害一次,就延长两个月时间。分手后甲方负责拿出6000块钱来安排乙方的住宿问题。 二、 在2006年6月6日之前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带乙方到大医院做一次完整的妇科检查。若妇科检查出有不良的结果,甲方要付全部负责。所谓的不良结果包括:若患有不孕症的,甲方要娶乙方为妻;若有妇科病的,甲方负责所有乙方治疗的一切费用。 三、 为了对乙方的补偿,甲方自愿在2005年春节之前负责乙方近视眼手术的一切费用。 四、 为了提高乙方的工作水平,以及自信能力,以后能找到更好的朋友。甲方有义务耐心培养乙方并全部负责在此期间乙方参加的各种培训费用。每次培训费用不得超过3000元,超出部分由乙方负责。 五、 房事问题:在此期间,甲方和乙方共同负责避孕措施。乙方规定每一次房事甲方必须采取避孕套措施。若甲方不同意导致乙方怀孕。甲方承担乙方在正规医院处理,若医生认可人流,那么人流的费用及休养两周的营养开支, 以及甲方培桥戚请假所带来一切损失费用。若医生不认可人流,那么甲方要娶乙方为妻,疼爱并照顾好乙方一生。 六、 生活费用问题:由甲方负责水、电、物管、煤气、上网费用,并且开支日常伙食费用500元。由乙方负责所有的家务活动,并且负责开支伙食费用300元。平时外出费用由甲方负责。发生在家里的交际需要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七、 在此期间,两个人的交往是正常的男女朋友或者正常男女同居朋友交往。双方都不得刻意对外人有所保留。 八、 2006年春节,甲方陪同乙方前往海南名胜天涯海角5日游;2006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日,甲方陪同乙方香港澳门2日游。甲方负责旅游的一切费用。 经甲乙方双方共同履行以上协议后,乙方于2006年6月6日搬出甲方房子,甲方负责帮助乙方搬家。分手后甲方负责拿出6000块钱来安排乙方的住宿问题。如甲乙双方中有一方没有认真履行以上其中某条协议,那么由过错方给对方一次性补偿10万元人民币。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版本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分手协议书 统一编号:77585205201314 为规范原恋爱人的分手行为消宏及程序,保障失恋当事人及“善意”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新胜旧汰,自由选择”的恋爱法则;并保证当事双方在分手之后继续“和平共处,友好交际,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恋爱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协议格式,凡分手者以签订此书面协议为有效。 第一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有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签署。以虚假意思表示,趁人之危 ,因迫不得已而签署的,可以撤消。 第二条 本协议的履行,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本协议由签署双方自觉履行,不由任何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任何一方的单方面毁约,不影响另一方继续履行。 第四条 本协议中分手指原恋爱人一方或双方由于主动放弃或第三者插足而导致双方结束恋人关系的行为。 第五条 本协议中善意第三者是指依“新胜旧汰,自由选择”法则插足而与原恋爱人一方相爱并带给他(她)更多幸福的人。 第六条 甲、乙在分手后,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如下: (一配陵)本着既往不咎的原则,不得追究分手的历史责任,也无须任何自责。 但因第三者插足而分手的当事人可在不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环境的前提下激情演唱《为什么你背着我爱别人》,以此对分手的历史原因提出质疑。 (二)对待历史,要认真总结经验,汲取教训,相信明天的太阳又大又红。 (三)不得以分手为借口行大量吸烟、酗酒、发火、摔贵重物品等颓废之事;有胡须者不得以分手为由长期不剃胡须,但有意保持独特造型的除外。 (四)自觉调整自己的生活中心和生活目标,努力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相信“爱我的人已经飞走了,我爱的人还没来到”。 (五)本着一切向前看的原则,坦然面对过去,一切从零开始。 (六)妥善保管、处理手中持有的对方书信、文字材料等物品,必要时可发回。 (七)保持好朋友间的相互联系和重要节日的相互问候。 (八)以后的相处,不受此前一切的影响,不刻意回避,也不得恶意攻击。 (九)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对方授权不得向自己的继承者提及曾经的故事。 (十)因第三者插足而分手的,可对第三者为“暗中憎恨、见面不理、有事不帮”或“相逢一笑泯恩仇”等行为,但不得损害善意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生效,有效期至收到对方结婚请柬,如遇特殊情况,可报请国务院批准可延长时效,但延长不得超过三次,且总有效期不得超过六十年(含六十年)。 第八条 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签署双方各自所有,任何一方可根据自己的理解阐释本协议,但不得影响另一方或善意第三者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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