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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227条理解与适用

民诉法227条理解与适用

法律分析: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首先应当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书面异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如果认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继续执行。如果认为提出异议的理由成谨碰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2、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如果执行根据是祥贺谈人民法院自己制作的法律文书,就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中止执行的裁定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申请执行人即应当在中止执行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提拍兆起诉讼,此时间为除斥期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