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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聚众滋事

什么叫聚众滋事

意思就是聚集众人,滋生事端。聚众滋事 jù zhòng zī shì 解 释:聚集一帮人到处惹事,制造纠纷。出 处:清·李宝嘉《官场现形记》第53回:“我生平最恨的就是这班刁民!动不动聚众滋事,挟制官长!”语法: 联合式;作谓语、定语、宾语;指闹事。《刑法修正案八》四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寻衅滋事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原来的流氓罪进行分解出来的一个新的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增加了“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的规定。基于此,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及司法认定主要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认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等行为方式的认定。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存在区别: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从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可知,两者存在以下不同:1、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既可以聚众进行,又可以单独实施,而聚众斗殴最只能聚众实施;2、犯罪主体要件方面,聚众斗殴罪中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而寻衅滋事罪并不要求。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岁罩脊社会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犯罪主体在主观上故意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犯罪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问题的延展: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范,应该综合以下方面因素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一)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乎渗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二)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者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闷历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三)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例如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行为会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四)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同时,行为人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