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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多久进行健康检查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多久进行健康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渣和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如厅盯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伏孙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