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渣和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如厅盯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伏孙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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