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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公租房管理中心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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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普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户籍登记满5年或5年以上,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在本地工作或居住,与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存在法定抚养、赡养的家庭成员原则上应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小产权房、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等,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3平方米的家庭、未享受过宅基地政策;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但经审核认定属医疗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的除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无排量超过2升的小汽车(车龄超过7年的除外);

(四)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人户家庭低于8万元,2人户低于15万元,3人户低于20万元,4人户低于25万元,5人户及以上低于30万元;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缮等优惠政策。

(六)符合条件的低保、特困、孤、老、病、残、革命伤残军人、烈属或者环卫工人等特殊困难家庭,可以优先申请实物配租。

第二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大专院校以上毕业证书;

(二)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

(三)已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四)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处于在缴状态;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的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无排量超过2升的小汽车(车龄超过7年的除外);

(七)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人户家庭低于8万元,2人户低于15万元,3人户低于20万元,4人户低于25万元,5人户及以上低于30万元;

(八)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缮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非普宁市户籍,但在普宁市稳定就业5年以上,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在普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1年且处于在缴状态;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区域范围内无房;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无排量超过2升的小汽车(车龄超过7年的除外);

(六)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人户家庭低于8万元,2人户低于15万元,3人户低于20万元,4人户低于25万元,5人户及以上低于30万元;

(七)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缮等优惠政策。

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大中专院校等单位引进的人才,经市组织、人社等部门确定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