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区长、区委书记,西安市委常委兼市委秘书长,市委常委兼市直机关工委书记等职的正厅级干部杨殿钟,12年受贿4547万,另有5561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日均敛财2.15万,成为陕西省查处的涉案金额最大的贪腐案件。2016年6月16日,他被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杨殿钟,1962年11月出生,陕西省丹凤县人,历任陕西生商洛地委领导秘书、陕西省委办公厅秘书,西安市雁塔区区长、区委书记,西安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西安市委常委、市直机关工委书记等职。
2014年11月15日,杨殿钟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5年4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杨殿钟利用担任西安市雁塔区区长、区委书记,西安市委常委兼市委秘书长,市委常委兼市直机关工委书记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违纪,并涉嫌犯罪。根据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殿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7月,陕西省纪委书记曾提出:“在查处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方面,省纪委查处了西安市委原常委、市直机关工委原书记杨殿钟案,这是我省查处的涉案金额最大的贪腐案件。”
2015年4月15日,杨殿钟因涉嫌受贿罪被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5月4日被逮捕。
此案侦查终结后,经指定管辖由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向宝鸡市中院提起公诉。2015年12月28日,宝鸡市中院受理此案。
2016年5月6日,宝鸡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检方指控:杨殿钟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财物,另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应以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宝鸡市中院审理认定: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杨殿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现金3473.5万人民币、美元26万元(折合人民币188万多元)、港元10万元(折合人民币99490元)、黄金21.4千克(折合人民币804万元)、手表两只(折合人民币42.2万元)、玉石1块(折合人民币5万元)、汽车1辆(价值人民币24万元),以上财物共折合人民币4547万多元。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杨殿钟拥有财产合计1.059亿元(含黄金279.47千克、人民币476.81万元、美元11万、名牌手表2只,玉石1块),其中受贿共4547万元,扣减合法收入509万多元和受贿财物,被告人尚有折合人民币5561万元的财物不能说明来源。
2016年6月16日,宝鸡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殿钟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杨殿钟财物黄金279.47 千克,人民币476.81 万元、美元11 万元、名牌手表各两只、玉石1块;被告人杨殿钟受贿所得本田汽车一辆继续追缴,予以没收。